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的

導讀:
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關于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
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
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
(2)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
(3)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
(4)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于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于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后,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后,債(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務人均可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
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