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房產可以執行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此種情況下,導致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劉某的房屋,所得價款先清償銀行的貸款,然后清償鐘某的債權。那么個人擔保房產可以執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此種情況下,導致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劉某的房屋,所得價款先清償銀行的貸款,然后清償鐘某的債權。關于個人擔保房產可以執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人擔保房產可不可以執行
個人擔保的房屋能不能執行,主要看房屋是不是當事人的唯一一套住房,如果是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房屋抵押有什么風險
(一)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之一:借貸人方面的風險,我們的個人向銀行、民間借貸借錢,目的是用于消費,當我們的借貸人不能按期還錢便產生了風險,這種風險來自于三種方式,一是我們借貸人的主觀原因,主觀上借貸人不愿意還錢;二是由于借貸人的客觀原因,借貸人的經濟條件可能導致暫時無法償還貸款。
(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之二: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風險,部分的開發商由于自身原因的經營不好,或者是挪用資金作為他用,導致房產的項目不能完工,我們的借貸人購買此房地產開發商的房產并用此房來抵押,但此房尚未完工。此種情況下,導致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之三:銀行或民間借貸機構也存在風險,由于銀行或民間借貸對借貸人的情況審查不嚴,對借貸人的資金、經濟審查不清晰,另外,如果是開發商的話,對房地產開發商的銷售房產的情況,房產工程的進度,售房款監管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流向情況控制不夠等等,由此造成了銀行、民間借貸在房屋抵押貸款方面的風險。
三、抵押房屋被查封拍賣是否需要銀行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根據該規定,鐘某完全有權要求拍賣或變賣該房屋。是否需要征得銀行同意呢?法律沒有規定,但必須通知抵押權人,因為《擔保法》第49條得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