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是否是連帶責任

導讀:
連帶之債是否是連帶責任不是。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而在連帶之債中,各個債務的發生原因,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同一的。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那么連帶之債是否是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之債是否是連帶責任不是。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而在連帶之債中,各個債務的發生原因,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同一的。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關于連帶之債是否是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之債是否是連帶責任
不是。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連帶之債與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區別:
1、二者各個債務發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各個債務,其發生原因必不相同。如甲將某物寄存于乙處,乙未盡保管職責,致使該物被丙所竊取,此時甲對乙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債之關系發生根據是乙的違約行為,對丙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債之關系的發生根據是丙的侵權行為,且乙、丙二人對甲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但其債之關系的發生原因,顯然不同。
而在連帶之債中,各個債務的發生原因,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同一的。如乙、丙二人對甲共同實施了加害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則乙、丙二人與甲之間即發生了連帶之債,而其中各個債之發生原因,顯然是同一的。
2、二者各個債務的目的不同
連帶之債的各個債務,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規定,為確保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互相結合,其中各個債務均是達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連帶之債的各個債務人,具有主觀上的關聯。這主要是由連帶之債中的各個債務在多數的情況下具有共同的發生原因所決定的。
而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各個債務,則沒有共同的目的,各個債務人基于各自的債之發生原因而分別地、獨自地承擔債務,只是因為這些債務指向了債權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觀地發生了竟合,但債務人之間并沒有確保債權人債權實現這一共同目的,并沒有主觀上的關聯,系“貌合神離”的關系,故稱之為“不真正連帶之債”。
3、二者各個債務人間的債務分擔不同
連帶債務的各個債務人之間,必有債務分擔的問題,即各債務人對外對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但是在其內部,則是按份之債的關系,故在某一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清償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時,在債務人的內部即發生求償關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