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典當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導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在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不適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那么對典當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在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不適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關于對典當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納稅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在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中明確指出,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不適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