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企業有哪些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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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類型的企業不適用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律師解答:
根據《國際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2)匯總納稅企業;(3)上市公司;(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劵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5)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2009]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