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導讀: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從內容結構上看,國稅發[2009]88號文與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相類似,因此,有觀點認為,國稅發[2009]88號文是新稅法下取代“兩稅”合一前“13號令”的一個新政策。這個說法其實并不恰當。那么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從內容結構上看,國稅發[2009]88號文與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相類似,因此,有觀點認為,國稅發[2009]88號文是新稅法下取代“兩稅”合一前“13號令”的一個新政策。這個說法其實并不恰當。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從內容結構上看,國稅發[2009]88號文與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3號令”)相類似,因此,有觀點認為,國稅發[2009]88號文是新稅法下取代“兩稅”合一前“13號令”的一個新政策。這個說法其實并不恰當。“兩稅”合一前,內、外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分別適用不同政策:外資企業根據國稅發[2004]80號文《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取消了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的審批,而改為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備案管理方式;“13號令”則只適用于內資企業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財稅[2009]57號文與國稅發[2009]88號文則適用于“兩稅”合一后我國境內包括內、外資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雖然國稅發[2009]88號文與“13號令”適用范圍不同,但由于兩者在內容結構上較為接近,所以以下筆者也主要就這兩個文件作比較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