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壞賬損失催收的證據有哪些?

導讀:
壞賬損失催收事實的說法源自《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那么關于壞賬損失催收的證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壞賬損失催收事實的說法源自《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關于關于壞賬損失催收的證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壞賬損失催收事實的說法源自《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1.關于對壞賬催收的理解
從企業經營角度出發,發生壞賬并不是經營的目標,從稅務審批的角度更多的考慮是其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調節應納稅所得,對于催收應歸屬于企業的責任,正常的經營者都會積極爭取的,誰不想錢拿回來。
對于被審企業存在舞弊行為,包括是否將貨款挪作他用,是否取得抵債物資未并入收入,這些審計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如函證,詢問業務經辦人,對于大額的壞賬要求企業人員陪同實地調查等等。鑒于中介機構人員本身的地位和角色,能力,本身對企業舞弊行為的并不付責任,除非有證據標明中介機構人員知曉舞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2.關于催收事實的證據
催收事實的證據,主要是證實企業對超過信用期的應收款采取了必要措施,個人以為應包括:
(3)當事人陳述和當事人聲明;
(4)其他能證明催收的記錄。
3.關于逾期未收回的三年的壞賬損失證據
1、《呆(壞)賬核銷明細表》
2、銷售合同、勞務合同、委托貸款合同的復印件;
3、發出商品及提供勞務的證明及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復印件(最后一筆應收帳款應距核銷日三年以上)(電信企業應收帳款明細表)
4、情況說明: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壞帳形成原因及形成過程、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況、申請核銷的壞帳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