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債務糾紛

導讀:
房地產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有關房地產權利義務糾紛。房地產糾紛訴訟分為房地產民事糾紛和房地產行政糾紛。房地產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以及由這些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那么房地產債務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地產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有關房地產權利義務糾紛。房地產糾紛訴訟分為房地產民事糾紛和房地產行政糾紛。房地產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以及由這些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關于房地產債務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地產債務糾紛如果處理的不好,會直接影響到個人或者公司的利益,那大家知道遇到房地產債務糾紛,該怎樣解決嗎?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房地產糾紛的種類
房地產糾紛是指因房屋產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由其引起的其他房地產糾紛的總稱,其中以因房屋產權引起的糾紛最為常見。房地產糾紛以不同的標準可作如下分類:
1.按糾紛涉及標的不同,可分為土地糾紛和房屋糾紛。
(1)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這類糾紛按其內容不同又分為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和土地行政爭議糾紛。
(2)房屋糾紛,是指當事人基于房屋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糾紛,具體包括:房屋產權糾紛、房屋轉讓糾紛、房屋租賃糾紛。
2.按照糾紛的法律性質不同可分為房地產行政糾紛和房地產民事糾紛。
(1)房地產行政糾紛是指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管理權過程中與管理對象發生的糾紛。這類糾紛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因房地產管理機關行使管理權而引起的爭議,主要是因行政處罰引起的爭議,例如行政機關認為被處罰人違反批準程序,非法占用、使用、處分土地而被處罰,被處罰人不服處罰而引起的爭議;另一種是因房地產管理機關不作為而引起的爭議,如當事人因房地產管理機關拒絕發給土地使用證、拒絕對房地產進行產權登記、對用地申請不予答復等。
(2)房地產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有關房地產權利義務糾紛。在所有的房地產糾紛中,凡以財產權爭議為主的糾紛主要屬于民事糾紛,但處理糾紛的途徑不限于民事訴訟,還包括行政調處和仲裁。
3.按照糾紛所涉及的民事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房地產物權糾紛和房地產債權糾紛。
(1)房地產物權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對房地產所有權及其相關的財產權而發生的糾紛。常見的糾紛形式為:土地使用權糾紛、房屋所有權糾紛、房地產他項權利糾紛、相鄰權糾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等。
(2)房地產債權糾紛,是指公民、法人因房地產交易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
二、房地產糾紛的解決方式
房地產糾紛的主要有三種解決方式:
1.房地產糾紛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理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調處,二是行政處罰。前者用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后者則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相對人采取的處罰措施。兩種形式可單獨適用,亦可同時適用。
(1)行政調處是我國當前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一,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擁有管理權,處理房地產糾紛是其職責之一;其二,房地產糾紛往往涉及權屬問題,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可憑借登記資料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其三,房地產糾紛涉及大量專業技術問題,房地產行政機關處理起來更專業。
(2)行政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相對人采取的處罰措施,是行政管理機關行使管理權的重要措施。
2.房地產仲裁。房地產仲裁是指當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等方面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時,請求房地產仲裁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地產行業規則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它是一種準司法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部分司法行為的效力。我國房地產糾紛仲裁機構有兩個系統,一是各地方設立的仲裁委員會,我國平等主體之間房地產糾紛,有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二是中國國際商會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房地產民事糾紛及其他糾紛。
3.房地產糾紛訴訟。房地產糾紛訴訟分為房地產民事糾紛和房地產行政糾紛。房地產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以及由這些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房地產行政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就當事人的房地產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訴訟。這些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扣留、吊銷或拒發房屋建設、施工和土地使用規劃等許可證和執照,對房地產建設使用、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沒收、拆除、查封等。此外,還有調解和協商解決兩種解決方式。調解解決是指糾紛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互讓互諒,達成和解協議。協商解決是指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合理解決糾紛。上述兩種糾紛解決機制,于公可以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于私可以節省金錢成本、時間成本,是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無法比擬的,故當房地產糾紛不可避免的發生時,從效率和成本上考慮,應優先采用調解、協商和解兩種方式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