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擔保物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案情]1996年8月23日,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與被告梁某簽訂《借款合同》,梁某向工商銀行借款5萬元,同時梁某用自有的一處房產作抵押。梁某借到該款項后,于2001年5月20日僅還部分本息。截止2005年2月20日,梁某尚欠工商銀行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8499.07元。同年3月1日,該工商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所欠借款本息,并判令被告用所低押的房地產清償債務。那么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擔保物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1996年8月23日,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與被告梁某簽訂《借款合同》,梁某向工商銀行借款5萬元,同時梁某用自有的一處房產作抵押。梁某借到該款項后,于2001年5月20日僅還部分本息。截止2005年2月20日,梁某尚欠工商銀行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8499.07元。同年3月1日,該工商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所欠借款本息,并判令被告用所低押的房地產清償債務。關于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擔保物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擔保物權
[案情]
1996年8月23日,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與被告梁某簽訂《借款合同》,梁某向工商銀行借款5萬元,同時梁某用自有的一處房產作抵押。梁某借到該款項后,于2001年5月20日僅還部分本息。截止2005年2月20日,梁某尚欠工商銀行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8499.07元。同年3月1日,該工商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所欠借款本息,并判令被告用所低押的房地產清償債務。
[審理]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訴稱,1996年8月23日,被告梁某與其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5萬元,并自愿以自有的一處房產作抵押。合同簽訂后,工商銀行按合同規定將款貸給梁某,但梁某沒有按合同履行義務。到2005年2月20日,梁某尚欠工商銀行貸款3萬元及利息8499.07元。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梁某歸還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梁某用抵押的房地產清償債務。
被告梁某辯稱,工商銀行在2001年5月20日最后一次向其催收過本息至今沒有催收過。在2003年5月21日就超過訴訟時效,工商銀行已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履行的勝訴權和請求權。工商銀行在2年訴訟時效內不行使主債權強制受償保護權,根據從合同或從法律行為從屬于主合同或主法律行為的法律原則,從債權(抵押權)當然也隨之喪失強制受償的效力。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不能強制執行公民必須的生活居住房屋。請求法院駁回工商銀行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如下判決:1、被告梁某應當用其自有的一處房產抵押給原告工商銀行的房地產價值范圍內承擔借款3萬元及利息8499.07元;2、原告工商銀行對被告梁某已提供抵押的自有的一處房產具有拍賣后的優先受償權。
[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