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無因管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目前,暫無無因管理期限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相關法律規定《民通》: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民通》93條和《民通》132條,無因管理人受損獲得的是必要費用;但是《民通》109條規定的適當補償;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5條規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那么無因管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目前,暫無無因管理期限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相關法律規定《民通》: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民通》93條和《民通》132條,無因管理人受損獲得的是必要費用;但是《民通》109條規定的適當補償;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5條規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關于無因管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目前,暫無無因管理期限的法律規定
無因管理相關法律規定
《民通》:
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109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民通意見》:
132.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5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通》93條和《民通》132條,無因管理人受損獲得的是必要費用;
但是《民通》109條規定的適當補償;
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5條規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無因管理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