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否是無因管理

導讀: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這些規定可作為見義勇為索賠案件的處理依據。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與區別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的行為都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無因管理行為都認為是見義勇為行為。雖然無因管理可以包含見義勇為,但是將見義勇為僅僅等同于無因管理是不妥當的。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中的一個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況的急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那么見義勇為是否是無因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這些規定可作為見義勇為索賠案件的處理依據。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與區別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的行為都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無因管理行為都認為是見義勇為行為。雖然無因管理可以包含見義勇為,但是將見義勇為僅僅等同于無因管理是不妥當的。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中的一個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況的急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關于見義勇為是否是無因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見義勇為是否是無因管理?
是。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無因管理之債發生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明確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些規定可作為見義勇為索賠案件的處理依據。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的特征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
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與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的行為都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無因管理行為都認為是見義勇為行為。
雖然無因管理可以包含見義勇為,但是將見義勇為僅僅等同于無因管理是不妥當的。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中的一個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況的急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
關于無因管理的;《民法通則》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們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民法通則意見》132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