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可以收取多少好處標準

導讀:
無因管理可以收取多少好處標準目前暫無統一的標準,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死亡時,本人應承擔喪葬費用和法定撫養費用,管理人的繼承人可以向本人請求。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它使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也可以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例如,中學生路遇危急病人,將其送往醫院,就是一種無因管理的行為。那么無因管理可以收取多少好處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可以收取多少好處標準目前暫無統一的標準,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死亡時,本人應承擔喪葬費用和法定撫養費用,管理人的繼承人可以向本人請求。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它使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也可以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例如,中學生路遇危急病人,將其送往醫院,就是一種無因管理的行為。關于無因管理可以收取多少好處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可以收取多少好處標準
目前暫無統一的標準,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債務,以必要或有益者為限。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例如管理人為他人救火而受傷,住院治療花費的醫療費,本人應為其進行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死亡時,本人應承擔喪葬費用和法定撫養費用,管理人的繼承人可以向本人請求。本人的賠償范圍應為管理人的直接損害,不應為管理人的管理報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于管理人的職業范疇,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請求報酬。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它使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它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雖須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須有與受益人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無須將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表示出來。無因管理之所以在當事人間發生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不是因為管理人有與本人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這種事實。誠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有時需要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為受益人處理急待處理的商品而訂立買賣合同,但這只是一種管理手段,它僅在管理人和與之訂合同的第三人(買主)間發生效力,并非無因管理行為本身。
無因管理既然為事實行為,就不能適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也可以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例如,中學生路遇危急病人,將其送往醫院,就是一種無因管理的行為。有的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他人管理事務,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其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如果以無因管理來解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問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負許多義務,對他及其監護人極為不利,不盡符合法律創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目的;
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管理人,時常處于無意識能力的狀況,談不上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因而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種意見難以成立。管理人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僅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的規定負擔損害賠償及返還利益的責任。但多數國家的立法上沒有要求管理人須有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也沒有這種限制規定,不應作與德國民法同樣的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管理他人事務適用無因管理的規定,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并無不利;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對他也未必有利。因為,返還不當得利僅限于利得。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兩種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鼓勵人們做好事,保證不讓主動為他人服務的人“吃虧”,后者是為了糾正社會經濟生活中不正常的現象,不讓無根據地取得利益的人‘占便宜”,防止損人利已。至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那是無因管理能否成立的題題。管理他人事務須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的,方可成立無因管理,因之管理人應對其進行的管理或服務有一定的認識能力,但認識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狀況并非完全一致。行為能力是法律根據一般人的智力發育情況統一劃定的(個別人達不到一般人的智力一平也須經特定程序認可),而認識能力是依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認識情況確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所管理的事務,同樣可以有認識能力廠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助人為樂,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主動為他人服務者,并不鮮見。
無因管理的受益人,完全是被動地受益的一方,因此不但不需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也無須具有認識能力。但是,受益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的學者認為,對于設立許可申請之法人,或末出生的胎兒,以其日后成為權利主體,也可以成立無因管理關系。從理論上說,只有在其成為民事權利主體以后,才能成立無因管理關系,在實踐中一般不會發生這類現象。
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是為他人管理事務的,無因管理與代理有相似之處,但是二者的性質不同。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以本人的名義,管理的后果只是最終歸屬本人,而非直接由本人承受;管理行為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并不一定與第三人發生關系。因此,無因管理不能適用有關代理的規定。特別是不能把無權代理與無因管理混同,無因管理不發生本人是否追認的問題。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