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應該歸誰所有

導讀: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埋藏物公限于動產,如金銀財寶、珍奇古玩等。如果根本沒有所有人,應當適用無主物先占的規定;如果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適用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均不屬于埋藏物。那么埋藏物應該歸誰所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埋藏物公限于動產,如金銀財寶、珍奇古玩等。如果根本沒有所有人,應當適用無主物先占的規定;如果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適用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均不屬于埋藏物。關于埋藏物應該歸誰所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埋藏物應該歸誰所有
我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八條
【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可見,我國采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二、埋藏物的特點
埋藏物是成就發現埋藏物的條件之一,所謂發現埋藏物是指隱藏于他物之中,而其所有人不明的動產。通說認為,埋藏物具備三個特點:
其一,埋藏物應為動產。埋藏物公限于動產,如金銀財寶、珍奇古玩等。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變被埋沒于地下,已成為土地的一部分,不構成埋藏物。
其二,埋藏物應為埋藏的物。所謂埋藏,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難以從外部目睹的狀態。包藏物一般為土地,但不一定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動產均可以為包藏物,如將古玩字畫藏在墻壁中,將珠寶藏在電腦的機箱中,至于埋藏的原因,究竟是由于人為的事實還是自然事件,則在所不問。
其三,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所謂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并非無主物,但不知屬于何人。如果根本沒有所有人,應當適用無主物先占的規定;如果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適用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均不屬于埋藏物。至于如何判斷“所有人不明”,則應“就物的性質、埋藏的狀態、埋藏的時日等客觀情形加以認定”,而并非以發現人的主觀認識為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