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理解與適用

導讀: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反之,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后沒有立即投案,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而逃跑的;或者雖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卻沒有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均屬于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應認定為“逃逸”。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文義理解,“逃逸”應當包含兩層解釋,一是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潛逃。那么“肇事逃逸”的理解與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反之,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后沒有立即投案,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而逃跑的;或者雖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卻沒有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均屬于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應認定為“逃逸”。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文義理解,“逃逸”應當包含兩層解釋,一是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潛逃。關于“肇事逃逸”的理解與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積極履行救助義務”與“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現形式,兩者具有內在聯系。
“肇事逃逸”的理解與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肇事人的逃逸確實是出于害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群眾對其進行毆打或是當時精神高度緊張慌亂而逃等原因。結合立法設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處罰情節的初衷,我們認為,認定肇事人“逃逸”不能僅僅看肇事人是否離開現場,其關鍵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時具備“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和“立即投案”的行為特征。
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如攔截車輛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并立即報案在醫院守候等待公安機關的審查處理,雖然其離開了肇事現場,但系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當然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后沒有立即投案,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而逃跑的;或者雖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卻沒有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均屬于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
(一)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
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利益,維護交通管理秩序。交通運輸關系著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被害人生命安全將處于危險狀態,任何延誤都可能導致被害人生命危險的加劇,甚至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早一分鐘搶救,被害人就多一分被挽救的希望,損失就有可能減少一分。而作為造成這一危險狀態的肇事者,只要他還有行動的能力和自由,搶救傷者就是他的首要義務,特別是在沒有其他救助者在場的場合,其自身的這種義務就愈發重要和突出。
(二)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逃逸”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而,肇事人離開肇事現場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夠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說明肇事人離開現場與“主動投案”兩個行為之間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連續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觀上也已經開始實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為,不應認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離現場”后沒有立即投案,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后“事后投案”,則說明肇事人的“逃離”與“投案”分屬兩個獨立的行為,這種“事后投案”不能成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應認定為“逃逸”。至于是“立即投案”還是“事后投案”,應當根據投案路途遠近、投案時間間隔長短等案件當時的客觀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來認定。
(三)“積極履行救助義務”與“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現形式,兩者具有內在聯系
大多數情況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都存在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及畏罪潛逃的情形,但也存在著“救助后逃跑”或者“不救助但投案”或者“先救助后逃跑再投案”等情形。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文義理解,“逃逸”應當包含兩層解釋,一是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潛逃。從這一角度而言,“畏罪潛逃”包含了“不履行救助義務”,“不履行救助義務”是“畏罪潛逃”的外在表現之一。因此,我們認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與“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現形式,兩者具有內在聯系,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