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與適用

導讀:
交通肇事后逃逸僅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對中止逃逸的行為,不能與犯罪中止相類比,更不能混為一談;2.所謂“逃逸中止”實質上是行為人主動結束逃逸繼續狀態,與犯罪人事后主動退贓并無本質差異,該事后行為在能成立自首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自首,在不符合自首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對其酌情從輕判處的情節,但不影響對其先前行為性質的認定;3.在發生因肇事人逃逸而致受傷人由于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況下,所謂的“中止逃逸”行為不影響“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同理,也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認定。那么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與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后逃逸僅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對中止逃逸的行為,不能與犯罪中止相類比,更不能混為一談;2.所謂“逃逸中止”實質上是行為人主動結束逃逸繼續狀態,與犯罪人事后主動退贓并無本質差異,該事后行為在能成立自首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自首,在不符合自首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對其酌情從輕判處的情節,但不影響對其先前行為性質的認定;3.在發生因肇事人逃逸而致受傷人由于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況下,所謂的“中止逃逸”行為不影響“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同理,也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認定。關于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與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首先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條第2款第(1)至第(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據此,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具有《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條第2款第(1)至第(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也即是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首先必須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2.行為人必須是基于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所謂逃逸,客觀上表現為逃離事故現場、畏罪潛逃的行為。
除上面已論及的在認定行為人有無逃避法律追究目的時,應充分考慮區分不同情況,把握有無報案條件和可能的因素以外,在有些交通肇事案件中,還應注意把握行為人對其肇事行為的認識情況以及逃逸后又自首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確已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或是在逃逸狀態持續過程中,能及時放棄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聽候處理,且也不論其中止逃逸是基于個人良心發現還是害怕罪責加重等何種緣故,該事后“中止逃逸”的行為均不得推翻對其先前逃逸行為的認定,而僅認定其事后的行為為自首,即分開認定,而不宜相互沖抵。理由如下:
1.《刑法》第24條規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結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僅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對中止逃逸的行為,不能與犯罪中止相類比,更不能混為一談;
2.所謂“逃逸中止”實質上是行為人主動結束逃逸繼續狀態,與犯罪人事后主動退贓并無本質差異,該事后行為在能成立自首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自首,在不符合自首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對其酌情從輕判處的情節,但不影響對其先前行為性質的認定;
3.在發生因肇事人逃逸而致受傷人由于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況下,所謂的“中止逃逸”行為不影響“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同理,也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