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量問題如何舉證

導讀:
車輛質量問題如何舉證找車企。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后,車主再遇到類似問題可要求汽車銷售方進行鑒定。另外,“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期限為消費者購買汽車6個月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僅將汽車列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確耐用商品的判斷標準,也未列舉汽車的眾多部件,這一點也有待完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那么車輛質量問題如何舉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質量問題如何舉證找車企。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后,車主再遇到類似問題可要求汽車銷售方進行鑒定。另外,“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期限為消費者購買汽車6個月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僅將汽車列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確耐用商品的判斷標準,也未列舉汽車的眾多部件,這一點也有待完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關于車輛質量問題如何舉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質量問題如何舉證
找車企。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后,車主再遇到類似問題可要求汽車銷售方進行鑒定。
就汽車行業維權來說,最大的亮點就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實施,改變了原有車主舉證難、鑒定難的問題,車主可以更好地維權。
但是,汽車銷售方對于鑒定結果的左右問題也會有一定爭議。此外,“舉證責任倒置”必然會加大汽車銷售方耗費的成本,長久下去必會引發新的矛盾。
另外,“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期限為消費者購買汽車6個月內。那么,購買車輛超出6個月的車主也會出現一些爭議。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僅將汽車列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確耐用商品的判斷標準,也未列舉汽車的眾多部件,這一點也有待完善。
汽車治療問題的司法鑒定
1、法律依據
汽車的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的委托,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對汽車質量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開展司法鑒定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目前我國尚未針對汽車這一特定產品的鑒定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實踐操作中的具體做法也存在較大差異。
2、委托人與鑒定人
與2001年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相比,2007年的新通則并沒有對委托人資格加以限制,這似乎使公民個人委托司法鑒定的渠道更加暢通,但在實踐中還存在著頗多不便之處,這將在后面加以詳述。
鑒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具體到汽車,一般表現為機動車司法鑒定所。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需要經所在省的司法廳批準成立,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編入《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申請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單位和個人,其入冊資格由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3、委托與受理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4、鑒定辦法
司法鑒定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車輛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檢材;司法鑒定人有權自主闡述鑒定觀點,當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以不在鑒定文書上署名。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首先是關于汽車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其次是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再次是汽車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一般的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5、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該文書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