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誰來進行賠償

導讀:
車輛有質量問題出事故賠償嗎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誰來進行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有質量問題出事故賠償嗎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誰來進行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誰來進行賠償
出借車輛出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出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司法解釋解答如下: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體系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有三個司法解釋:
1、《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該批復明確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這些司法解釋與批復,強調一個“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在《侵權責任法》第128條規定中得到認可。該條規定:“因被盜、被搶劫、被搶奪等原因造成機動車脫離保有人控制,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盜竊、搶劫、搶奪該機動車等的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借用人駕駛機動車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經歷、身體狀態等不利于安全駕駛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擔補充責任。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侵權責任。分期付款買賣的機動車由買方占有后,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買方承擔侵權責任。”
車輛有質量問題出事故賠償嗎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有以下情形:
1、因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機動車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機動車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機動車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機動車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