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出交通事故誰賠償

導讀:
這是好意搭乘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好意搭乘人與有償同乘者不同,有償的同乘者,即買車票搭乘汽車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運合同處理,并無問題。那么出借車輛出交通事故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好意搭乘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好意搭乘人與有償同乘者不同,有償的同乘者,即買車票搭乘汽車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運合同處理,并無問題。關于出借車輛出交通事故誰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出借車輛出交通事故誰賠償
如果車主明知對方不具有駕駛資質,仍將車出借,那么出借車輛出事故的,則由實際駕駛人和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在事故的發生上面不具有過錯,則事故的責任就由實際駕駛人承擔。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司法解釋解答如下: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體系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有三個司法解釋:
1、《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該批復明確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p>
這些司法解釋與批復,強調一個“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在《侵權責任法》第128條規定中得到認可。該條規定:“因被盜、被搶劫、被搶奪等原因造成機動車脫離保有人控制,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盜竊、搶劫、搶奪該機動車等的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借用人駕駛機動車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經歷、身體狀態等不利于安全駕駛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擔補充責任。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侵權責任。分期付款買賣的機動車由買方占有后,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買方承擔侵權責任。”
二、搭車出交通事故誰賠償
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傷找誰賠償?這是好意搭乘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如下:
什么是好意搭乘?在機動車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有一個好意搭乘的概念,它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的行為。好意搭乘人與有償同乘者不同,有償的同乘者,即買車票搭乘汽車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運合同處理,并無問題。而無償搭車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所搭乘的機動車并非為搭乘者的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而是為了機動車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但為專門迎送顧客或他人而運營的如很多超市的購物免費班車,即使無償,亦不是搭便車,不屬于好意搭乘;另搭乘者應當經過機動車駕駛人的同意,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搭乘。
現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是客運合同關系。請求賠償的基礎是《合同法》第302條,該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這里的“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應理解為經承運人允許搭乘的好意同乘者。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客運合同關系,合同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而搭便車,出于同鄉情誼給予的無償幫助,并沒有達成客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無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因此客運合同并不成立。由于好意施惠本于個人感情,而非為獲取對價,其間只是有一種好意施惠關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請求權的基礎仍是《合同法》第302條第2款,屬于類推適用客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