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未經救治被送殯儀館是否可以狀告交警

導讀:
一起車禍事故中,死者的母親意外地發現受傷的兒子根本未經醫院施救,就由交警直接下達死亡通知送入殯儀館。這起死者母親狀告警方越權認定車禍死亡案一審已有判決結果,東西湖區法院判決新洲區公安分局將“傷者”送殯儀館的處置行為違法,該局應賠償死者母親5.9萬余元,但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交警邱某、張某趕赴事故現場,同時通知醫療、消防前往。索賠過程中,賀女士進一步發現,兒子并未經醫院搶救并出具死亡結論書后就由交警一紙存放尸體函直送入殯儀館。被告警方在無急救、醫療機構或法醫出具死亡證明情況下,通知他人將車禍受害人送殯儀館保存的行為,應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那么傷者未經救治被送殯儀館是否可以狀告交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車禍事故中,死者的母親意外地發現受傷的兒子根本未經醫院施救,就由交警直接下達死亡通知送入殯儀館。這起死者母親狀告警方越權認定車禍死亡案一審已有判決結果,東西湖區法院判決新洲區公安分局將“傷者”送殯儀館的處置行為違法,該局應賠償死者母親5.9萬余元,但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交警邱某、張某趕赴事故現場,同時通知醫療、消防前往。索賠過程中,賀女士進一步發現,兒子并未經醫院搶救并出具死亡結論書后就由交警一紙存放尸體函直送入殯儀館。被告警方在無急救、醫療機構或法醫出具死亡證明情況下,通知他人將車禍受害人送殯儀館保存的行為,應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關于傷者未經救治被送殯儀館是否可以狀告交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車禍事故中,死者的母親意外地發現受傷的兒子根本未經醫院施救,就由交警直接下達死亡通知送入殯儀館。
這起死者母親狀告警方越權認定車禍死亡案一審已有判決結果,東西湖區法院判決新洲區公安分局將“傷者”送殯儀館的處置行為違法,該局應賠償死者母親5.9萬余元,但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8日下午5時25分左右,新洲陽楓公路一輛轎車撞上護欄,有人受傷。交警邱某、張某趕赴事故現場,同時通知醫療、消防前往。兩交警協助消防官兵將事故車內司機張某某救出,轉到現場救護車上,救護車將張某某送往新洲二醫院。
法院查明的事實稱,就在交警邱某處理事故現場時,救護車司機霍某來電話稱“傷者已經死亡,如何處理”,邱某隨即電話通知新洲事故急救中心司機董某,讓其駕車到二醫院接轉張某某尸體到殯儀館,邱某向殯儀館出具簽名的存放尸體函。
當晚,死者之母賀女士在殯儀館整理兒子遺物時,稱兒子生前佩戴的鉑金項鏈等物不見了,并就此打官司索賠。
索賠過程中,賀女士進一步發現,兒子并未經醫院搶救并出具死亡結論書后就由交警一紙存放尸體函直送入殯儀館。她于去年10月重新狀告交警這一處置行為違法,索賠5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1條第1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被告警方在無急救、醫療機構或法醫出具死亡證明情況下,通知他人將車禍受害人送殯儀館保存的行為,應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同時認為,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車禍,與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之間無明顯因果關系,但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死者親屬精神傷害,可酌定10%的賠償。原告要求返還鉑金項鏈等財產,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是被告占有,請求返還無事實依據,遂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