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錄音取證合法嗎

導讀:
證據對勝訴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錄音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尤其運用廣泛。因此,當事人在錄音取證時,應當對錄音證據取證的手段和注意事項有基本的了解,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簡便地反映客觀事實,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合法權益。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未經對方同意錄制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在實務中,若對方不同意錄音或者對方不知曉當事人正在進行錄音,當事人往往對錄音證據的合法性存疑,對方當事人亦會對錄音證據的合法性提出挑戰。未經對方同意錄制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本文對未經對方同意錄音作為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分析,并對錄音取證提出相關實務建議。
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錄音證據可以非常直接地反應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真實意思表示。已廢止的法復〔1995〕2號批復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維權難度,如果要作為定案的證據,對方當事人須同意當事人的錄制要求,而在實務中,雙方因交易糾紛、履行爭議等原因,對相對方提出的錄音要求往往是十分警惕的,即使對方同意錄音,也不免會在交流溝通時故意回避關鍵問題,以達到歪曲事實、逃避責任的目的。
經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公布和修訂,錄音證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限定要求被逐步放寬,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不再有“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表述,但是并不代表當事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進行錄音都可被認定為合法證據,應當參照最為明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如果錄音證據并非通過①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③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則滿足錄音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未經對方同意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性
1. 錄音場所:不涉及對方當事人的隱私場所。隱私場所指的是對方當事人的私宅,私人辦公室、私家車等不向不特定第三人開放的空間,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與當事人在私人領域協商,則無涉個人隱私[參見(2021)滬02民終3658號案件],因為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并非不法闖入他人隱私場所,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空間的侵擾。
2. 錄音內容:內容不涉及個人隱私。錄音內容不應涉及對方當事人的信息秘密,特別是與案情無關的私密性的信息或者私人活動。一般來說,對方當事人雖然不知曉當事人正在錄音,但是知曉當事人在場且知曉其正在參與談話,在談話中的信息正常情況下并不會涉及與事實無關的私密性信息。
3. 錄音方式:未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獲取。例如當事人企圖通過在對方當事人的私人場所放置錄音設備的方式來獲取對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交流的錄音,就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1. 錄音場所:建議選擇公共場所或者工作時間的辦公場所,當事人需要保證自己是參與方之一,即使在不實際進行交談的情況下,也至少確保對方當事人知曉自己在場。
2. 錄音內容:交談內容圍繞案涉事實,注意不要談及與案涉事實無關的個人隱私信息、商業秘密等,交談時注意避免采用脅迫口吻。
3. 如果錄音證據對案件事實認定能夠起到關鍵作用,建議在必要時進行公證。實務中電話錄音公證較為常見,由當事人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進行錄音,公證員對電話通訊進行現場監聽,對其通話過程、行為的客觀真實性及內容的原始性予以證明并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公證機關公證錄音能夠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且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
4. 當事人應當提供存儲該錄音的原始載體。雖然在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但是實務中未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建議當事人切勿刪除存儲在錄音筆、手機等電子設備中的原始錄音。
5. 當事人應當保證錄音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建議不對原始錄音進行剪輯等技術處理,避免法院在審查證據時,認定該錄音證據存有疑點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第四款“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規定,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裁判。
6. 除錄音證據外,建議當事人尋找其他證據用以作證主張的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證據對勝訴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錄音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尤其運用廣泛。因此,當事人在錄音取證時,應當對錄音證據取證的手段和注意事項有基本的了解,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簡便地反映客觀事實,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