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身損害分類的爭議

導讀:
由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取決于損害本身,因而損害的類型決定了賠償的類型。由此出發,人身損害分類與賠償機制的爭議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 二元論。依此觀點,“生命價值”也可稱之為“命價”,是獨立于物質與精神損害之外的第三種損害,現代社會,應采取三元結構的賠償機制,即物質賠償、精神賠償以及“生命價值”賠償。那么關于人身損害分類的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取決于損害本身,因而損害的類型決定了賠償的類型。由此出發,人身損害分類與賠償機制的爭議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 二元論。依此觀點,“生命價值”也可稱之為“命價”,是獨立于物質與精神損害之外的第三種損害,現代社會,應采取三元結構的賠償機制,即物質賠償、精神賠償以及“生命價值”賠償。關于關于人身損害分類的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取決于損害本身,因而損害的類型決定了賠償的類型。由此出發,人身損害分類與賠償機制的爭議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
二元論。在傳統民法中,人身損害所導致的損害一直被確定為兩類——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非財產損害)。前者指因人身損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質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這種劃分概括了人身損害的全部損失,不承認在此之外還另有其他損害情形和其他賠償類型,法律也一貫以此為標準建立相關的賠償類型機制。
一元論。人們受到前述典型案例的啟發,似乎開始對傳統賠償類型發生置疑,認為二元論會造成境況相似的受害人在獲得賠償時卻相差懸殊,而這體現了一種實質上的不公平。在置疑者們看來,同一侵權事故中的死者,就因為他們身份、年齡、居住地、家庭背景等外在因素的不同,獲得的賠償就有如此大的差異是人格歧視的表現,反映出社會對人格的尊重程度嚴重落后于時代發展。因此只要因傷害侵權致人死亡,“原則上講,初生的嬰兒與耄耋老人的生命權具有同等的價值。該計算的出發點是:謀求盡可能平均的賠償。”
本論文介紹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解讀。內容提要:本文以類型化的分析方式,結合不同觀點,探索人身損害賠償的根本目的,并通過對生命價值的研究,得出不存在獨立于物質賠償與精神撫慰金之外的其他賠償類型,民法傳統的賠償模式具有合理性。
三元論。還有人提出,在以人為本的社會中強調人格尊重和人格平等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而按照傳統的損害二元論考慮到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雖然沒錯,但無法涵蓋受害人損害的全部,換言之,其遺漏了人身損害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損害內容——“生命價值”。依此觀點,“生命價值”也可稱之為“命價”,是獨立于物質與精神損害之外的第三種損害,現代社會,應采取三元結構的賠償機制,即物質賠償、精神賠償以及“生命價值”賠償。而傳統民法中之所以出現人身損害賠償的“同命不同價”是因為忽略了第三種需考慮的主要元素,沒有充分體現當前人格尊重、人格平等的社會特點。相反,如果對所有受害人的賠償法律在計算賠償數額時都包含了以上三類損害,則不會發生在不同的受害人之間存在過大的賠償差距的情況,結果會較為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