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保險合同約定不明如何賠償

導讀:
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保險合同約定不明怎樣賠償一、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原告趙**搭乘被告貂*的的士,路上由于貂*的操作失誤,與迎面駛來的鐘某的車相撞,造成趙**受傷住院,花費醫藥費兩萬余元。因此,承運人責任險設立的原因就是為了保證發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的人身損害等各項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賠償,減輕承運人的經濟壓力。綜上,雖然保險合同未明確約定保險范圍,法律也未對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范圍作具體規定。那么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保險合同約定不明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保險合同約定不明怎樣賠償一、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原告趙**搭乘被告貂*的的士,路上由于貂*的操作失誤,與迎面駛來的鐘某的車相撞,造成趙**受傷住院,花費醫藥費兩萬余元。因此,承運人責任險設立的原因就是為了保證發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的人身損害等各項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賠償,減輕承運人的經濟壓力。綜上,雖然保險合同未明確約定保險范圍,法律也未對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范圍作具體規定。關于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保險合同約定不明如何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保險合同約定不明怎樣賠償
一、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引爭議
原告趙**搭乘被告貂*的的士,路上由于貂*的操作失誤,與迎面駛來的鐘某的車相撞,造成趙**受傷住院,花費醫藥費兩萬余元。事后,趙**索賠未果,于2014年1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貂*、某出租車公司以及承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康復費等各項損失三萬余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保險單中對保險范圍約定不明,被告貂*、被告某出租車公司同被告某保險公司就除醫療費之外的其它損失是否也屬于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范圍產生爭議。
二、保險合同約定不明如何賠償
本文認為,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康復費等費用也應當屬于承運人責任險的理賠范圍。
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立法目的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乘坐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目前已經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往往使旅客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于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進行損害賠償后,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現在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后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難以為繼的境況。因此,承運人責任險設立的原因就是為了保證發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的人身損害等各項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賠償,減輕承運人的經濟壓力。本案中,將承運人責任險只限于醫療費,顯然不符合承運人責任險的立法目的。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本案中保險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排除保險公司對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康復費等費用的理賠責任,那么根據以上法律條款,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康復費等費用都包含于“人身傷亡”的范圍之內,這也與承運人責任險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保險公司就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康復費等損失提出理賠免責,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明確予以說明,其未盡明確說明義務,不能免除其理賠責任。此外,《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本案中由于保險合同對保險范圍約定不清,產生爭議。對于保險范圍也應該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