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離婚有哪些特別的規定

導讀: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離婚有哪些特別的規定根據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發布的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離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那么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離婚有哪些特別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離婚有哪些特別的規定根據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發布的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離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關于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離婚有哪些特別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離婚有哪些特別的規定
根據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發布的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離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申請離婚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4)結婚證。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婚姻關系不是在大陸依法締結的(2)一方要求離婚的(3)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4)一方或者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依法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的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消離婚登記。
根據內地法律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必須是生活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國臺灣地區的公民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雙方必須到生活在中國大陸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指定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大陸一方
①居民身份證
②居民戶口簿
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④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臺灣一方
①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告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②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明
③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譽本。有效期三個月。
④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⑤在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申明
⑥在香港澳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冊或者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⑦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來大陸的還要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⑧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出具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雙方中一方或雙方離過婚的應出具離婚證
四雙方中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是外國有關機關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