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的離婚登記

導讀:
根據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發布的《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離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那么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的離婚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發布的《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離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關于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的離婚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發布的《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離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審核--受理—填表—調解—審批—收費—發證
大陸居民與臺灣地區居民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是依法在大陸締結的,雙方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
一、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戶籍證明);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二、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地區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雙方的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真實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夫妻共有財產及共有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