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涉臺訴訟離婚登記

導讀:
1辦理涉臺協議自愿離婚登記的機關臺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愿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愿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愿離婚登記,辦理涉臺協議自愿離婚1辦理涉臺協議自愿離婚登記的機關臺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愿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愿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愿離婚登記。
涉臺訴訟離婚登記辦理1涉臺訴訟離婚登記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自愿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一途。辦理涉臺協議自愿離婚1辦理涉臺協議自愿離婚登記的機關臺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愿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愿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愿離婚登記。3辦理涉臺胞協議自愿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關于如何辦理涉臺訴訟離婚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臺訴訟離婚登記辦理
1涉臺訴訟離婚登記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自愿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一途。
2涉臺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臺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臺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臺胞離婚的案件
乙大陸一方與臺胞離婚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丙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臺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1如果涉臺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臺灣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在大陸無住所的臺灣地區當事人從臺灣地區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臺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臺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的則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辦理涉臺協議自愿離婚登記的機關
臺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愿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愿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愿離婚登記。
2辦理涉臺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臺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臺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臺胞通行證身份證。
3辦理涉臺胞協議自愿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1我國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