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登記嗎



夫妻如果要離婚的話,不管是哪一種離婚方式都是需要走法律程序的,生活中不少的夫妻都會通過協議的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但是有時候因為夫妻處于異地而沒辦法一起辦理離婚,那么協議離婚可以在異地辦理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一般認為是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既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也可以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因此,一般來說協議離婚是不可以在異地辦理的,而且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并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做出適當的處理,在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是比較容易的,沒有必要在異地辦理。
因此,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異地可以辦理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