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殘疾人離婚有什么特別規定嗎



殘疾人離婚在法律上并無特殊規定,但是法院在對殘疾人離婚的審理中,會適當照顧殘疾人一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考慮到殘疾人的殘疾程度,以及自身條件的不同,對殘疾人離婚后是否能夠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態具有很大影響,因此可能會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如共同財產的多少,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健康狀況、各自的謀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殘疾人適當多分。
二、處理住房時殘疾人一方應有優先權。比如雙方共有的房屋,殘疾人一方有權要求多分,另外,雙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殘疾人一方有優先承租權。
三、離婚時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一方,應當予以經濟幫助。
四、在確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時,可優先考慮有撫養能力且要求撫養子女的殘疾人一方的意愿。這實際上是賦予了殘疾人一方對子女的優先撫養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