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女方享有哪些特別權利

導讀:
起訴離婚女方享有哪些特別權利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則。然而,在現實生活當中,女方往往會承擔更多的家務,并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達成公平的結果,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對于起訴離婚后女方所特別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規定。
起訴離婚女方享有哪些特別權利
一、無論男方是否有過錯,女方在分割離婚財產時都應該獲得額外的照顧。應該獲得額外的照顧。比如在男女雙方就某些財產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往往會從財產的價值、功用,并結合女方的實際需求等方面來分割此類有爭議的財產。雖然如此,在本婚姻律師看來,此類照顧僅是適當照顧,不會明顯偏離均等分割的結果。
二、為了保證女方及子女的利益,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以及分娩后一年內,禁止男方發起離婚訴訟。
三、在子女撫養問題上,法律規定處于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歸女方撫養。因此,假如男女雙方均主張離婚后孩子要歸自己直接撫養,而孩子尚不滿兩周歲,除非女方具有明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形外,法院將會傾向于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
實際離婚訴訟中女方享有的權力:
一、獲得家務補償的權利。法律規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一方工作等負擔了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可以提出補償的要求。
二、獲得生活困難幫助的權利。如果一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可以向有能力的另一方索要經濟幫助。
三、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四、分割離婚財產時受到照顧。如果一方存在過錯,則無過錯方可以在分割離婚財產時要求獲得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