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離婚案法院應否受理

導讀:
李某無奈之下于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分歧」對于法院應否受理該案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保護婦女權益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高某產后不到一年李某即提出離婚故法院不應受理。本案中高某產后即丟下子女不盡母親的撫養義務同時還對李某及其家人進行辱罵和毆打應屬該例外規定故法院應該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該規定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即在三種時間里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不是一律不予受理。那么本起離婚案法院應否受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無奈之下于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分歧」對于法院應否受理該案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保護婦女權益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高某產后不到一年李某即提出離婚故法院不應受理。本案中高某產后即丟下子女不盡母親的撫養義務同時還對李某及其家人進行辱罵和毆打應屬該例外規定故法院應該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該規定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即在三種時間里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不是一律不予受理。關于本起離婚案法院應否受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李某(男)與高某(女)于2002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和常發生吵鬧。2004年8月高某生一女產后高某即丟下女兒回到娘家。李某幾次到高某娘家想帶回高某均遭高某娘家人的辱罵和毆打甚至李某的父母去說情時也遭到了毆打。李某無奈之下于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分歧」
對于法院應否受理該案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保護婦女權益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高某產后不到一年李某即提出離婚故法院不應受理。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了在三種特殊時間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但同時該條也作出了例外規定即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高某產后即丟下子女不盡母親的撫養義務同時還對李某及其家人進行辱罵和毆打應屬該例外規定故法院應該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
「評析」
筆者以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之所以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是考慮到婦女作為社會弱勢群體易受到侵害其權益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特別是在該條規定的三種時間里女方在身體和心理上都相對更加脆弱更需要男方的關心和照顧。如果此時法院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無疑是對女方的極大打擊和傷害是對女性人權的踐踏嚴重違反了人道主義精神。故此時法院不受理男方的訴訟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權利。在法律作出如此強制性規定的同時也考慮到了特殊情況該條中“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即是例外。該規定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即在三種時間里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不是一律不予受理。那么如何界定確有必要呢?筆者以為如果在三種時間里女方不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如進行自殘傷害胎兒不撫養甚至虐待嬰兒對男方或其親屬實施暴力等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他人的權益就屬于“確有必要”之情形此時如果男方提出離婚法院就應該受理。因為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不是建立在損害或踐踏他人權益基礎上的。本案中高某在生下孩子后即回到娘家既不履行母親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又對來接她回家的李某和李某的家人進行辱罵和毆打其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同時也損害了李某婚生女及李某家人的權益故此時李某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該受理。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