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應否移交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導讀:
第二種觀點認為,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于“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而終結訴訟。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它不僅無力解決這些問題,而且還大大超出了其職權范圍。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了騙取結婚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的婚姻作出實質性的處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也是解決騙取結婚證后形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的必經途徑,所以本案應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而不應移交婚姻登記機關處理。那么此案應否移交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觀點認為,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于“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而終結訴訟?;橐龅怯洐C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它不僅無力解決這些問題,而且還大大超出了其職權范圍。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了騙取結婚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的婚姻作出實質性的處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也是解決騙取結婚證后形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的必經途徑,所以本案應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而不應移交婚姻登記機關處理。關于此案應否移交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案應否移交婚姻登記機關處理?
案情:
李男(出生于1979年10月)與莊女(出生于1978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相戀,1999年元旦,由于李男年齡未到法定婚齡,便通過其在縣城做某局科長的舅舅做工作在縣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次年雙方生育一子。因莊女在外打工期間結識了胡男,兩人產生了感情并開始在外非法同居,2002年1月,莊女到法院起訴,以李男未到法定婚齡、騙取結婚證為由要求確認其與李男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分歧:
對于本案應由何機關處理,意見分歧比較大。
第一種觀點認為,依據現行《婚姻法》第八條關于“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除了結婚證由發證機關或者經行政訴訟撤銷外,法院應依據結婚證確認雙方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審查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而作出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于“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而終結訴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是:
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屬于各級民政部門,它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進行審查、登記、發證的權利,《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賦予了婚姻登記機關對騙取的結婚證予以撤銷的權利。對此筆者認為,賦予婚姻登記機關撤銷權是從婚姻登記管理的角度出發的,其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行為。
二、騙取結婚證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生育子女、置辦財產、有時生活中發生了損傷等,在處理其婚姻關系時必然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過錯賠償等一系列事關當事人及子女基本民事權益的事項,而這些問題只能依照《婚姻法》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橐龅怯洐C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它不僅無力解決這些問題,而且還大大超出了其職權范圍。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了騙取結婚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的婚姻作出實質性的處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也是解決騙取結婚證后形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的必經途徑,所以本案應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而不應移交婚姻登記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