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鬧離婚起訴到法院,法院調解和好后,不久又以同樣理由起訴到法院離婚,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上述問題的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夫妻因鬧離婚起訴到法院,法院調解和好后,不久又以同樣理由起訴到法院離婚,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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