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期丈夫出軌如何離婚

導讀: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在本案中應從各方面來考慮女方懷孕而限制男方起訴離婚權利此事,現男方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護,故法院應當受理此案,依法裁判,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懷孕后,男方有出軌行為時,如果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女方可以和男方協商離婚,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可以起訴離婚。
懷孕出軌離婚怎么判決
2018年5月,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判其與妻子王某離婚。吳某指出,王某在與自己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屬于重大過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王某在庭審中承認自己出軌,但辯稱自己已有身孕,不同意離婚。在庭審過程中查明,王某所懷之子并不是吳某的,而是其與出軌之人的孩子。王某聞言,更堅決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對于女方婚內出軌懷孕能否判決離婚,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本法條的設立是為了在特定時期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權利做出了限制,故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判決離婚。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還規定了“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一條款,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本案中,女方與他人出軌且懷有他人的小孩,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在本案中應從各方面來考慮女方懷孕而限制男方起訴離婚權利此事,現男方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護,故法院應當受理此案,依法裁判。
懷孕期間老公出軌,離婚會怎么判?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懷孕后,男方有出軌行為時,如果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女方可以和男方協商離婚,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可以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書和相關證據。女方可以一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一、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出軌如何處理1、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出軌的,如果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可以離婚,男方不同意離婚的,女方可以起訴離婚,提交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女方可以一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老公孕期出軌妻子要離婚怎么處理
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孕期男方出軌離婚怎么判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受孕至分娩(或者終止妊娠)的一段時期,這里的受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宮產,終止妊娠包括自然終止和人工終止)、分娩后1年內(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一段時期)或中止妊娠(母體承受胎兒在其體內發育成長的過程的終止,胎兒及其附屬物胎盤、胎膜自母體內排出是妊娠的終止)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即男方在懷孕期內提出離婚的話,一般法院是不會允許的,當然特殊情況除外,但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話,則就可以。
也就是說,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出軌,法律并是沒有處罰相關條款。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雖然不會處罰,但是女方因男方出軌而提出離婚的話,一般男方都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即在懷孕期,女方如果提出離婚請求,女方若有對方不忠的證據,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作一定經濟補償。
懷孕出軌離婚怎么判決
李先生和妻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0年結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個兒子。因工作需要,李先生常年駐守在廈門分公司。因孩子撫養問題及性格不合,近兩年來夫妻雙方爭吵不斷,矛盾很深。今年6月份,妻子有了外遇,并懷了別人的孩子。王先生向妻子提出離婚,她不同意,說現在自己是孕婦,法律規定丈夫無權提出離婚。
[法律解讀]
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法律也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軌并懷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準予離婚。為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應判決離婚。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相關法律雖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同時法律留有了兜底條款,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說明立法者在立法時就沒有否認一切,也考慮到了特殊情況。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結合法律條文連貫性、立法本意及婦女權益的保護,我們應理解為:一般情況下,出于保護婦女權益,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其次,最高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根據該回復精神,我們可以從反面得出:女方婚內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婚姻中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孕期女方權益無可厚非,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女方在婚姻中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懷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穩定且付出巨大,需要男方照顧。但是,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權益保護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權益上。如果女方懷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天然負有扶養、照顧義務;本案中,女方出軌懷有他人子女,女方過錯在先且對男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男方此時處于弱勢地位,保護的對象應該是男方。離婚是對男方的解脫,也是男方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途徑,如果不能離婚,無疑對男方是不公平的,于情于理不合,也有違道德倫理。
第三、從實踐中看,本案男女雙方符合離婚條件。首先,婚姻中,男女雙方負有忠誠義務,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相互扶助。本案中,女方出軌且與他人懷有小孩,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并給男方造成重大心理傷害。因女方懷有他人孩子,可以說雙方已不具備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礎,我們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條件。其次,法律不能為過錯方買單,法律維護的是正義,不能助長不良風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