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

導讀:
被申請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學文化退役軍人住桑植縣澧源鎮東正路居委會東正路9號。申請再審人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張民一終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鄧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1985年被告鄧某懷二胎期間主動提出離婚同年9月12日經原大庸縣人民政府主持調解辦理了離婚手續。1989年被告鄧某要求復婚為了不傷害父母的心靈和孩子的未來同年9月違心地與被告鄧某在桑植縣澧源鎮民政所辦理了復婚手續。沒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現他要求與被告鄧某離婚婚后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那么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申請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學文化退役軍人住桑植縣澧源鎮東正路居委會東正路9號。申請再審人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張民一終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鄧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1985年被告鄧某懷二胎期間主動提出離婚同年9月12日經原大庸縣人民政府主持調解辦理了離婚手續。1989年被告鄧某要求復婚為了不傷害父母的心靈和孩子的未來同年9月違心地與被告鄧某在桑植縣澧源鎮民政所辦理了復婚手續。沒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現他要求與被告鄧某離婚婚后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關于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張民一再終字第1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鄧某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張家界市永定區崇文辦事處鳳灣居委會土門巷180號。
委托代理人鄧某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教師住張家界市永定區永定辦事處天門路206號系鄧某之兄。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學文化退役軍人住桑植縣澧源鎮東正路居委會東正路9號。
申請再審人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張民一終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鄧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2009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申字第0082號民事裁定決定本案指令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6年4月11日一審原告谷某起訴至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稱1982年2月其從部隊回桑植探家時經被告鄧某胞姐的介紹與被告鄧某相識并提及婚事。相識僅僅兩個多小時我便急忙趕回了部隊。同年6月上旬被告鄧某來信催我回家休假在部隊政治機關沒有出示結婚證明自己沒有絲毫心理準備的前提下在雙方父母親戚朋友都不知情下于6月16日與被告鄧某草率結婚6月24日被告鄧某獨自一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證。婚后生有兩個女兒現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相互了解時間短婚姻基礎差加之婚后分居兩地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就是在有限的夫妻團聚期間也為處理家務瑣事各執己見使夫妻關系難以維持。1985年被告鄧某懷二胎期間主動提出離婚同年9月12日經原大庸縣人民政府主持調解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之后將長女谷苗帶去部隊由其一人撫養和監護直到1988年長女滿了5歲可以進學前班讀書了才根據被告鄧某的要求將長女谷苗送回到被告鄧某身邊由她監護。1989年被告鄧某要求復婚為了不傷害父母的心靈和孩子的未來同年9月違心地與被告鄧某在桑植縣澧源鎮民政所辦理了復婚手續。復婚期間其試圖建造一個溫暖幸福的家庭努力地去抹平過去的離婚傷痕出資24000元購買了被告鄧某單位的集資房一套1996年其又出資18000元購買了澧濱小區內地基一塊此外他還承擔了兩小孩讀書的所有費用。在處理家庭瑣事方面對被告鄧某也是忍讓三分。但是由于雙方性格差異太大沒有共同語言所有的努力都喚不起被告鄧某的熱情。2001年5月他見婚姻實在無法維持向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法院起訴離婚未獲準許。自1998年起他又一次與被告鄧某開始分居了直到現在他們的分居時間已有7年多了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了。沒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現他要求與被告鄧某離婚婚后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