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征是什么

導讀: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復合性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系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著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那么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征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復合性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系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著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關于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征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復合性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系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著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當事人雙方婚姻關系解除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分割財產及撫養子女的內容可以生效。筆者認為此種觀點與法理相悖。就財產關系而言夫妻之間的財產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夫妻關系為共有關系的基礎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1此為傳統民法的共有理論并為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民法所規定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亦有類似規定。2基于上述原理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形下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協議是不生效力的。就子女撫養而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無須解決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所支付的撫養費亦為夫妻共有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是是無法劃分各人的份額或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故也無法明確是哪一個人支付的撫養費。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