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有哪些特征

導讀: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筆者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征一是協議內容的復合性。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最終法院經審理未對柳某基于訴前離婚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孩子歸柳某直接撫養吳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商品房歸柳某所有由柳某給予吳某某2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那么婚內離婚協議有哪些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筆者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征一是協議內容的復合性。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最終法院經審理未對柳某基于訴前離婚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孩子歸柳某直接撫養吳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商品房歸柳某所有由柳某給予吳某某2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關于婚內離婚協議有哪些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吳某某與柳某欲協議離婚遂簽訂了一份其中約定孩子歸女方柳某撫養吳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現住商品房一套歸柳某所有。簽訂該協議后雙方因故未能辦理離婚登記。2008年4月柳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判決和問題。
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男女雙方離婚訴訟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征
一是協議內容的復合性。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復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
二是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三是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關系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種觀點認為本案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可以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據該約定作出分割財產的判決。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失妥當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區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而分割財產的約定是針對已經取得的現存財產的處置兩者并不能等同。
最終法院經審理未對柳某基于訴前離婚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孩子歸柳某直接撫養吳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商品房歸柳某所有由柳某給予吳某某2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后雙方服判沒有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