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于房產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新婚姻法對于房產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新婚姻法對于房產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婚期買房與婚后買房的差別
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于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著自愿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么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交給審判人員以便于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