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應給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導讀: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復所提要求和條件則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讓對方對精神病人給予完全性的治療即要求待治愈后再離婚不遲的現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仍想由對方繼續進行關照護理精神病人的各項生活如此等等。根據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劃分原則調查了解另一方的經濟基本狀況對給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確定某一基準。因此離婚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不應再以堅持不同意離婚或其他理由為要挾條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過高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那么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應給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復所提要求和條件則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讓對方對精神病人給予完全性的治療即要求待治愈后再離婚不遲的現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仍想由對方繼續進行關照護理精神病人的各項生活如此等等。根據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劃分原則調查了解另一方的經濟基本狀況對給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確定某一基準。因此離婚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不應再以堅持不同意離婚或其他理由為要挾條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過高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關于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應給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給付經濟幫助款項或財產要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準如負有給付人在經濟上確有困難可對一次性給付款項采取分期償付的方式給付一定的財產可以是財產的使用權或者是財產的所有權。具體掌握的原則應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的標準法律未明確規定可根據發生生活困難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掌握。總之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屬于精神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復所提要求和條件則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讓對方對精神病人給予完全性的治療即要求待治愈后再離婚不遲的現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仍想由對方繼續進行關照護理精神病人的各項生活如此等等。這些各種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處于的精神或健康狀態去分析和考慮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觀要求主張一方權利。因此法院是不會支持其無理請求的。只有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院正確的確認精神病人的各種不同情形分別作出具有現實性合理性的處理或判決才是解決該類糾紛的正確唯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以上法律規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為我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在此要明確的幾項問題是
首先在離婚訴訟中要區分精神病人屬于哪種情形的不同情況。根據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劃分原則調查了解另一方的經濟基本狀況對給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確定某一基準。
其次確定一次性的給付標準。針對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決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處等問題。由于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的特殊性對于所解決精神病人的生活費用中應當包括一定的治療費用由另一方一并給付。
再次對于另一方給予精神病人的經濟幫助是一種物權性質而非扶養義務。④依照法律規定對保護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體健康照顧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財產等方面應由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人實施。
根據物權在法律上表現出的權利義務關系分析另一方負有給付行為即負有義務人在限額內必須向對方履行給付金錢或一定價值的財產(包括財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義務。在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依法應履行相互扶養扶助的義務但在離婚后互相撫養的義務隨著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因此離婚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不應再以堅持不同意離婚或其他理由為要挾條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過高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