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是否需要進行幫助

導讀:
后經法院調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沒有悔改之心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復。故再次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經過調解二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原被告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暫不支付撫養費原告自愿補償被告生活費一萬元。案例解析本案屬于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被告離婚后收入低生活困難原告適當給予被告幫助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那么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是否需要進行幫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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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起訴稱其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與被告黃某認識2008年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11月23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但婚后感情不睦被告不管孩子不顧及家庭不孝敬公婆。原告曾于2013年2月起訴要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后經法院調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沒有悔改之心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復。故再次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9年11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生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經法院調解和好之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復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查明被告沒有收入來源離婚后生活困難。
經過調解二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1)原被告雙方自愿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暫不支付撫養費(3)原告自愿補償被告生活費一萬元。
案例解析本案屬于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被告離婚后收入低生活困難原告適當給予被告幫助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