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瞞財產離婚后妻子將其前夫告上法庭

導讀:
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劉英訴稱原被告2008年訴訟離婚在訴訟中被告李忠故意隱瞞了自己在銀行的存款及購買的基金共計85萬元現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現金425萬元。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約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李忠將其在建行南陽中州路支行的華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實海外基金241805份劃歸原告劉英所有支付原告劉英現金3456064元。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離婚隱瞞財產離婚后妻子將其前夫告上法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劉英訴稱原被告2008年訴訟離婚在訴訟中被告李忠故意隱瞞了自己在銀行的存款及購買的基金共計85萬元現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現金425萬元。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約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李忠將其在建行南陽中州路支行的華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實海外基金241805份劃歸原告劉英所有支付原告劉英現金3456064元。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關于離婚隱瞞財產離婚后妻子將其前夫告上法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回放
劉英化名與丈夫李忠化名生活多年后終因感情不和無法繼續生活而走上了法庭。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后兩人都開始了新的生活。然而各自再婚不久兩人卻再次對簿公堂。
原來離婚后劉英從朋友處得知李忠離婚前在建行購買了基金并且在銀行存有定期存款。劉英非常惱火感覺被騙了一怒之下再次將李忠告上法院。
劉英訴稱原被告2008年訴訟離婚在訴訟中被告李忠故意隱瞞了自己在銀行的存款及購買的基金共計85萬元現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現金425萬元。
離婚后還被前妻告上法院索要財產李忠也非常惱火辯稱自己沒有隱瞞行為基金是為兒子買的存款一部分是自己的工資收入一部分是借朋友的現金所以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0月30日訴訟離婚離婚后原告發現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有基金其中華夏全球基金939411份嘉實海外基金483610份2008年5月28日在南陽市商業銀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275萬元2008年7月20日在南陽市商業銀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3萬元截至2008年10月28日被告工資賬戶上存款余額1162128元。被告稱商業銀行的存款575萬元中7500元是自己的另外5萬元是2008年5月借朋友的因為原被告居住的兩套房子價值有差額準備用于離婚分配財產時向原告補償房子差額和購買離婚后的家居生活用品的。
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約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購買的基金應歸原被告共有現原告主張分割應當分得一半份額。被告在銀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及截至2008年10月28日被告工資賬戶上的存款余額三項共計6912128元屬于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的收入應當屬于原被告的共同財產原告主張分得一半應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其中的5萬元是借朋友的準備用于離婚分配財產時向原告補償房子差額和購買離婚后的家居生活用品的問題庭審中被告和其朋友均稱該5萬元是被告2008年5月26日借的但被告的存款時間是2008年5月28日和2008年7月20日借款時間與存款時間明顯不符存款金額也不相符且2008年5月26日原被告的離婚判決書尚未形成房子和其他財產的歸屬尚不確定被告不可能預知一定要向原告補償房子差額和購買生活必需品故被告此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辯稱所購買的基金是為兒子購買因該基金的賬戶并非其兒之名而是被告的基金賬戶故被告此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李忠將其在建行南陽中州路支行的華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實海外基金241805份劃歸原告劉英所有支付原告劉英現金3456064元。訴訟費680元由被告李忠負擔。
說法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律師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雙方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以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