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錢與他人合開公司離婚后前夫可以分割股權嗎

導讀:
劉某與沈某原系夫妻關系。沈某出資35萬元享有公司70%的股權,田某出資15萬元享有公司30%的股權,公司股東為沈某及田某,沈某為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31日,劉某與沈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據劉某稱,沈某名下公司70%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沈某曾口頭承諾將公司給付劉某,雙方協議離婚時對、教育、醫療、住房、家庭財產、債務均進行了協議分割,但對上述公司的股權尚未分割,為此,劉某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該公司股權。在沈某與劉某于2006年5月27日簽訂的中,劉某已明確表示有條件地放棄公司股權、經營權,該約定合法有效。原告則表示同意與被告及第三人組成公司的股東會。那么妻子借錢與他人合開公司離婚后前夫可以分割股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與沈某原系夫妻關系。沈某出資35萬元享有公司70%的股權,田某出資15萬元享有公司30%的股權,公司股東為沈某及田某,沈某為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31日,劉某與沈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據劉某稱,沈某名下公司70%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沈某曾口頭承諾將公司給付劉某,雙方協議離婚時對、教育、醫療、住房、家庭財產、債務均進行了協議分割,但對上述公司的股權尚未分割,為此,劉某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該公司股權。在沈某與劉某于2006年5月27日簽訂的中,劉某已明確表示有條件地放棄公司股權、經營權,該約定合法有效。原告則表示同意與被告及第三人組成公司的股東會。關于妻子借錢與他人合開公司離婚后前夫可以分割股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與沈某原系夫妻關系。2002年,妻子沈某與第三人田某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了一家工貿公司,該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元,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沈某出資35萬元享有公司70%的股權,田某出資15萬元享有公司30%的股權,公司股東為沈某及田某,沈某為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31日,劉某與沈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據劉某稱,沈某名下公司70%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沈某曾口頭承諾將公司給付劉某,雙方協議離婚時對、教育、醫療、住房、家庭財產、債務均進行了協議分割,但對上述公司的股權尚未分割,為此,劉某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該公司股權。
庭審中,被告沈某主張,上述公司70%的股權屬于沈某個人財產,系沈某向其親屬借款作為資金來源投入公司形成的股權。在沈某與劉某于2006年5月27日簽訂的中,劉某已明確表示有條件地放棄公司股權、經營權,該約定合法有效。因此,不同意劉某訴求。
法院認為,訴爭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種投資性財產權,雖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應屬于原、被告對公司的共同投資,在無證據證實被告有特殊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原、被告雙方有權平等享有訴爭股權這一投資性財產權。但股權的分割還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故訴爭股權應在既符合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分割。經詢問,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成為公司股東,對于訴爭股權的轉讓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原告則表示同意與被告及第三人組成公司的股東會。被告雖不同意將訴爭股權中屬于原告的財產權益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原告,但被告選擇這一舉措應以向原告支付相應補償為前提,可被告又表示不同意對訴爭股權進行審計、評估,并以所得的市場參考價格為基礎向原告支付一定補償。綜合考慮民法典及公司法的規定、訴爭股權的性質及本案實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