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前夫隱瞞財產,可否要求再次分割

導讀:
我與鮑某是大學同學,自由戀愛,1995年結婚,我在某區政府機關工作,他原來是市城建系統下屬一所設計院的工程師,婚后生活雖然平淡,但夫妻恩愛,我感到幸福美滿。鮑某的事業成功了,但夫妻卻疏遠了,過去那種恩愛的場面再也不可能恢復了,因為他的被一個年輕貌美的售樓小姐占領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你有權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再次分割。起訴前你應收集前夫離婚時隱瞞兩處房產的有效證據,打有把握的官司;同時要提醒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起訴的權利行使時效為兩年,即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提出。那么離婚時前夫隱瞞財產,可否要求再次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與鮑某是大學同學,自由戀愛,1995年結婚,我在某區政府機關工作,他原來是市城建系統下屬一所設計院的工程師,婚后生活雖然平淡,但夫妻恩愛,我感到幸福美滿。鮑某的事業成功了,但夫妻卻疏遠了,過去那種恩愛的場面再也不可能恢復了,因為他的被一個年輕貌美的售樓小姐占領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你有權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再次分割。起訴前你應收集前夫離婚時隱瞞兩處房產的有效證據,打有把握的官司;同時要提醒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起訴的權利行使時效為兩年,即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提出。關于離婚時前夫隱瞞財產,可否要求再次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與鮑某是大學同學,自由戀愛,1995年結婚,我在某區政府機關工作,他原來是市城建系統下屬一所設計院的工程師,婚后生活雖然平淡,但夫妻恩愛,我感到幸福美滿。
1998年鮑某見他的同學發了財,當上了老板而心癢眼紅,天性好強、不安于現狀的他自己創業了。開始在一個溫州籍房地產開發商手下任職,后來有了資本就自己開了家類似的公司,憑著他的雄心壯志和才能,加上房價看漲的行情趨勢,他也發財了。鮑某的事業成功了,但夫妻卻疏遠了,過去那種恩愛的場面再也不可能恢復了,因為他的被一個年輕貌美的售樓小姐占領了。他們經常約會,經常晚上很晚才回家,并且對我非常冷淡。為了孩子和維護婚姻,我忍氣吞聲,希望他回心轉意,可他十分固執,死不回頭,并故意制造分居的事實,在高開區買了房子單獨跟那個女孩同居。并且長期不回家。他公開說只要分居滿兩年,我不同意,法院也會判分離。果然,在2007年10月,他以分居兩年為由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因為是他的過錯,在財產分割時,對當時已知的共同財產大部分判歸我所有。離婚后好心的同學提醒我,表面上你得到了大部分的財產,其實,你前夫在離婚時隱瞞了大頭的共同財產,他在北京和青島各有一套別墅,價值好幾百萬。后經過我委托婚變調研律師調查確有此事。請問,離婚時前夫隱瞞了房產,現在我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
分析:
看到你的信,我很能理解你現在的心情,畢竟自己付出了沒有得到應有的結果,心理肯定不平衡。任何事業的成功都不能彌補婚姻家庭的失敗,現實生活中很多事業成功的人反爾忽略了婚姻的經營,一心撲在事業上,最后因為溝通太少導致家庭解體。作為女方,更應該學會經營婚姻,經常做一些有利于婚姻美滿的事情,比如旅游就是很好的能找回以前的感覺的方式,而不是結完婚萬事大吉。我經常比喻選擇配偶就像選擇大件的商品。商品買回家之后還需要很多維護和售后服務。如果你做不好維護的工作,有人就替你做了。既然事已至此,就只有在財產上找回一些彌補了。
你的情況很簡單,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必須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所為的行為,也就是該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被一方侵占。2、在主觀上,當事人須為故意,即通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到行為,達到侵占的目的。3、規定中少分或不分,應指夫妻共同財產中被一方所侵占而涉及到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
據你反應的情況分析,離婚時從表面上看在財產分割上你得到了大部分財產,但那是已經知的共同財產。其實你前夫為達到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故意隱瞞了兩處的房產,企圖獨自占有,造成了你的財產損失,屬故意行為。離婚后你有權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再次分割。起訴前你應收集前夫離婚時隱瞞兩處房產的有效證據,打有把握的官司;同時要提醒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起訴的權利行使時效為兩年,即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