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2012年11月,夏某以周某故意隱藏婚姻內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了周某,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那么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11月,夏某以周某故意隱藏婚姻內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了周某,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關于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總結】
可請求再次分割這部分共同財產,并且還可要求法院在分割這部分財產的時候對周某不分或少分。
【案情】
2010年7月,夏某(女)與前夫周某(男)通過訴訟離婚,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同時,二人對共同財產也進行了分割。2012年9月,夏某從她的一個朋友那里得知,周某在與自己離婚之前曾經暗自炒股,并且手中持有37萬元的股票。2012年11月,夏某以周某故意隱藏婚姻內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了周某,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評析】
這是一起涉及到夫妻離婚后其中一方隱瞞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后如何維權的案件。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手中持有的財產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在一些離婚案件中,由于夫妻雙方的經濟收入和來源各不相同,婚姻內外財產沒有做出明確的分割,往往在離婚的時候會出現占絕對優勢的一方故意隱瞞部分隱形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然而,夫妻雙方既然走到了離婚的地步,面對這樣的情形,被隱瞞的一方究竟應該怎樣維權呢?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那么,在夏某和周某的這起案件中,作為被隱瞞的一方,夏某是可以收集王某在離婚前持股的相關證據,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這部分共同財產,并且還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這部分財產的時候對周某不分或少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