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前妻房子該歸誰呢

導讀:
而且雙方離婚時并無脅迫欺詐等情形。所以現在沈女士對財產分割提出反悔認為自己的行為非真實意思的表示屬重大誤解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A處商品房的產權歸屬首先A處商品房登記在沈女士名下這就表明其對該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沈女士與其兒子的約定以及沈女士認為A處商品房為并不影響沈女士本人對該商品房處分的權利。故沈女士兒子對A處商品房應歸其所有的主張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判決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駁回沈女士的訴訟請求。那么男子離婚,前妻房子該歸誰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且雙方離婚時并無脅迫欺詐等情形。所以現在沈女士對財產分割提出反悔認為自己的行為非真實意思的表示屬重大誤解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A處商品房的產權歸屬首先A處商品房登記在沈女士名下這就表明其對該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沈女士與其兒子的約定以及沈女士認為A處商品房為并不影響沈女士本人對該商品房處分的權利。故沈女士兒子對A處商品房應歸其所有的主張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判決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駁回沈女士的訴訟請求。關于男子離婚,前妻房子該歸誰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共同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會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在上海市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的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為能力受限而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結合本案雙方均為成年人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對所簽訂的自愿的后果應有合理的判斷。而且雙方離婚時并無脅迫欺詐等情形。所以現在沈女士對財產分割提出反悔認為自己的行為非真實意思的表示屬重大誤解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于A處商品房的產權歸屬首先A處商品房登記在沈女士名下這就表明其對該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沈女士與其兒子的約定以及沈女士認為A處商品房為并不影響沈女士本人對該商品房處分的權利。故沈女士兒子對A處商品房應歸其所有的主張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決
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駁回沈女士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