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反悔

導讀: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反悔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已去民政局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也已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也同樣適用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即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不能反悔。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訴離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么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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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反悔
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已去民政局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也已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也同樣適用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不能反悔。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訴離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即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在訴訟中對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進行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