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反悔,分割條款還有效嗎

導讀:
張某和李某婚后矛盾不斷,常常吵架,二人商量離婚,還簽訂了離婚協議,對共同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進行了約定。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結合張某的情況,雖然她和李某關于房屋分割簽訂了協議,但是二人協議離婚沒有成功,所以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內容是不生效的。如果張某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會根據法律規定對張某和李某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那么協議離婚反悔,分割條款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和李某婚后矛盾不斷,常常吵架,二人商量離婚,還簽訂了離婚協議,對共同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進行了約定。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結合張某的情況,雖然她和李某關于房屋分割簽訂了協議,但是二人協議離婚沒有成功,所以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內容是不生效的。如果張某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會根據法律規定對張某和李某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關于協議離婚反悔,分割條款還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和李某婚后矛盾不斷,常常吵架,二人商量離婚,還簽訂了離婚協議,對共同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進行了約定。辦理離婚手續時,李某又反悔了,張某想去法院起訴離婚。請問,張某和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內容有效嗎?(讀者:林紅)
林某讀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離婚當事人雙方都要遵守。
但是此條有一個隱含的條件,就是協議的生效以當事人雙方離婚為前提。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條明確地規定了離婚當事人雙方離婚未成,之前簽訂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結合張某的情況,雖然她和李某關于房屋分割簽訂了協議,但是二人協議離婚沒有成功,所以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內容是不生效的。如果張某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會根據法律規定對張某和李某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廣西鐘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陸明華 冷華
延伸閱讀:
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
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page]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