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協議無效

導讀:
本案中雙方的協議以張某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雙方約定離婚時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撫養也與法律規定的原則不相符因此該協議屬無效協議。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結束所有婚前婚后財產均歸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不得有任何異議。本案當事人以將來一方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限制了當事人離婚的自由所附條件違法其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有效。那么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協議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雙方的協議以張某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雙方約定離婚時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撫養也與法律規定的原則不相符因此該協議屬無效協議。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結束所有婚前婚后財產均歸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不得有任何異議。本案當事人以將來一方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限制了當事人離婚的自由所附條件違法其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有效。關于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協議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件
張某(女)與林某于1998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雙方常為家務瑣事爭吵為此張某曾于2002年9月訴請離婚后經慎重考慮撤回了起訴。同年12月31日雙方就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張某再次提出離婚不管是真心離婚還是以離婚相要挾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結束。所有婚前婚后財產均歸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不得有任何異議。協議簽訂后雙方的關系并無改善張某因林某毆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訴請離婚。訴訟過程中張某以上述協議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要求撫養婚生女并按法律規定分割財產。
林某雖表示同意離婚但堅持按照協議的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婚生女的撫養權。
調解
日前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這種約定不得以違法條件為前提。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則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雙方的協議以張某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雙方約定離婚時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撫養也與法律規定的原則不相符因此該協議屬無效協議。在向雙方講明法律規定和查明雙方確無和好可能的基礎上法官對案件進行了調解張某與林某達成了合理分割財產的協議。
評說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對本案中協議性質的認定是正確的法官對本案調解后原被告雙方不僅應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還應就婚生女的撫養權達成協議。如果原被告未能就離婚后婚生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原被告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對婚生女撫養及相關的探視等問題作出判決。
原被告雙方在將來張某是否提出離婚尚不確定僅僅是一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按照假定的條件對離婚后的全部財產權屬及婚生女撫養權作出約定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以將來張某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即只要滿足張某再次提出離婚的條件而不管張某是真心離婚還是以離婚相要挾?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結束所有婚前婚后財產均歸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不得有任何異議。在當事人訂立該協議之初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雙方自愿以將來發生張某提出離婚為條件用財產和子女撫養權歸屬于林某來限制張某對張某提出離婚加以限制實質上是干涉了張某離婚的自由。該協議違背了我國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即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該協議應屬無效。
法律鼓勵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須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違反法律強行性禁止性規定。如果本案中當事人不是以尚未發生的將來張某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所謂的離婚協議來限制張某的離婚自由而是確實在女方張某提出離婚之后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就財產歸屬和婚生女撫養權達成以上協議因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應當有效反過來如果在男方林某提出離婚之后雙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財產歸屬和婚生女撫養權達成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也應有效。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知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必須不違反法律規定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本案當事人以將來一方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協議限制了當事人離婚的自由所附條件違法其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有效。離婚當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因婚姻關系中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此類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對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不單要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還要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