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對困難一方有什么幫助

導讀: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那么夫妻離婚時對困難一方有什么幫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關于夫妻離婚時對困難一方有什么幫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
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后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二一方生活困難是1沒有住房2失去勞動能力3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三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四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二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因此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在平等處分共同財產之后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同時提出的經濟幫助也要從另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出發而不是過高的隨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