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離婚時如何處理?

導讀: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解答》中對此也做出了明確回答,即“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至于一方無承租權的房屋,離婚時另尋房屋租住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那么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離婚時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解答》中對此也做出了明確回答,即“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至于一方無承租權的房屋,離婚時另尋房屋租住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關于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離婚時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僅判決房屋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夫妻雙方離婚時,究竟誰享有共同居住公房的使用權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對于判斷公有房屋承租權的歸屬,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祖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另外,根據《解答》中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法院一般會上述原則判決。那么,對方的損失是否應該得到相應賠償呢?《解答》中對此也做出了明確回答,即“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市面上的房租一般會比單位的房租高許多,因此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合法的。
由于許多企業效益不好,職工往往收入不高,尤其是下崗失業人員,工資或補貼只能勉強維持日常生活,現實中經常遇到即使取得房屋承租權也無錢支付對方補償金的情況。此時,如果條件允許,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法院也有可能判決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至于一方無承租權的房屋,離婚時另尋房屋租住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