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扶助義務嗎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那么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扶助義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關于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扶助義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但是,這種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并不是夫妻間扶養關系的延伸,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經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這種離婚后的經濟幫助,是由于原來的婚姻關系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
第一,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經濟幫助應限于在離婚時提起。
對離婚時經濟并不困難,離婚以后發生的經濟困難,不予幫助,否則對于給予幫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幫助的一方自身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兩個條件成立,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提供經濟幫助。可見,法律這樣規定主要從社會整體福利角度考慮的。
第四,這種經濟幫助僅限于一定的期限。
國為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一般是臨時性的而非長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