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

導讀:
相關規定一、離婚要幫助生活困難一方的條件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應當如何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那么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一、離婚要幫助生活困難一方的條件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應當如何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關于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
一、離婚要幫助生活困難一方的條件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后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①、沒有住房;
②、失去勞動能力;
③、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3、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4、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二、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方式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2、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
因此,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在平等處分共同財產之后,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同時提出的經濟幫助也要從另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出發,而不是過高的、隨意的要求。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謂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另一方給予一次性幫助。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至于具體的數額和幫助方式由審判人員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界定有如下規定:
(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質量下降,但是能夠依靠自己維持基本生活的,不屬于“生活困難”。
(2)如果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予相應的幫助,如暫時讓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89.離婚時一方獲得經濟幫助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必須是有生活困難而靠自己無力解決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夠解決的,不能算生活困難;
(2)經濟幫助僅限于對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提供的幫助。如果離婚時并沒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一段時間之后才發生“生活困難的”,也不屬于需要幫助的范圍;




